释义 |
法律主观: 委托代理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代理事务完成,代理已无存在的必要;授权行为附有终期的,期限届满,代理权终止;代理权撤回;代理人辞去代理,辞去代理是代理人放弃代理权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委托代理权限分为一般委托代理和特别委托代理。,1.一般委托代理是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为诉讼行为,而无权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2.特别委托代理除代理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外,可以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如代为当事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 法律客观: 根据《 民法典 》第165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 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