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一定的计算方法进行分摊等计算后,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按照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第一条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员工离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金是否存在免税的事项? 对于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为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相当于存在一个专项性的起征点的概念。 二、相关政策规定 原政策中,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而164号文废止了该条款,在新个税法下,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三条的规定,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因此,单位应注意税款缴纳期限由7日变为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