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法的关联交易与违法关联交易的界限 |
释义 | 在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关联交易的案件中,由于以往立法存在空隙,所以审理难度较大,执行中亦出现不少盲点,尚需深入探索。其中,如何证实违法关联交易是审理涉及关联交易案件的切入点和关键。修正后的公司法第21条明确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这一规定确立了规制关联交易的法律基础和原则,概括说明了合法关联交易和违法关联交易的界限。即损害公司利益是违法关联交易的根本标准:如果是合法的利用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给公司创造财富,那就是合法关联交易;如果是利用不当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就是违法关联交易。 一、关联合同是什么意思,又叫什么合同 涉及到关联交易而签定的合同就是关联交易合同。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根据财政部1997年5月22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其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受同一方控制,也将具视为关联方。这里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所谓重大影响.是措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等。凡以上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均破视为关联交易。所以涉及到关联交易而签定的合同就是关联交易合同。 二、新公司法在保护小股东权益上的缺憾 新公司法虽然在保护小股东权益方面有了突破的进展,但跟国外公司法相比,似乎仍然有所缺憾:关联交易的机会容易把握在控股股东手中,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容易损害公司和小股东的权益。 我国目前仅对上市公司有表决权回避制度之规定,对非上市公司则没有。公司法对表决回避制度的规定限于第十六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对容易侵害公司和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失于规范,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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