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纪检可以调查开房记录。纪检有权限的人拿到开房记录,虽然这属于个人隐私。一经检举,公安涉及人员将被追责。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通过非经合法程序和途径无法取得,如果在法庭上当事人不能证明其取得证据的合法性,该证据将被排除。 一、录音作为离婚证据使用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录音证据的真实性,表现在其未被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改动,具有原始性和连贯性。 2、录音证据的合法性。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对方认可该录音资料,或虽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理由不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二、房产纠纷 录音证据有效吗? 房产纠纷录音证据是否有效,需要看录音证据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录音内容是否完整,取得方式是否合法等。 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反而言之,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反驳录音证据的方法 第一,可以不承认录音录像的真实性,质疑其为伪造证据。 第二,质疑录音录像时的场景,凡是录音录像里涉及不利于自己的均认为是被诱导,或者是事先排演的不具备客观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指出:“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001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重新界定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其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只要证明对方的证据取得存在法律瑕疵,那么录音就不能作为证据呈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