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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州离职公积金怎么提取
释义
    一、苏州公积金离职怎么提取出来
    苏州公积金离职申请人携带相关的文件材料居民身份证公积金缴纳证明申请提取。
    对提取申请人的提取资格和提取行为真实性进行检验的方式,目的在于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性和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
    具体如下: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二、苏州公积金提取好政策
    为在苏州上班有住房公积金,暂时不想买房,已经买了房子又想变现公积金,自己账户的金额查询过不够买房子又想把取出。使用该笔资金的人士提取整套的提取方案,不注销账户,不务农反乡,不弄虚作假,正规合法手续100%提取你普通账户全部金额,封存账户、冻结账户皆可提取,在职者同样可提取,并且不影响继续缴纳公积金!绝对保证信誉!介绍朋友来可以优惠。我们的服务宗旨:不需要客户垫一分钱,不需要客户承担半点风险,整个办理流程只需要一个小时,速度最快!不成功,不收费。拿到钱以后,再付费。平安可靠,合情合法。将一如既往注入我热情和智慧,提高服务水平,增大服务内涵,掌握行业服务信息,力争通过努力做到最好,以尽善尽美的服务与大家共同发展健康财富。联系人:王先生电话:一五一五零一二四九七七
    三、几年前在苏州交的公积金可以提取出来吗?
    员工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员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是需要满足法定规定的条件才能申请提取,在没有达到条件之前是不能提取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四、苏州的公积金提取有新政策吗
    为在苏州上班有住房公积金,暂时不想买房,已经买了房子又想变现公积金,自己账户的金额查询过不够买房子又想把取出。使用该笔资金的人士提取整套的提取方案,不注销账户,不务农反乡,不弄虚作假,正规合法手续100%提取你普通账户全部金额,封存账户、冻结账户皆可提取,在职者同样可提取,并且不影响继续缴纳公积金!绝对保证信誉!介绍朋友来可以优惠。我们的服务宗旨:不需要客户垫一分钱,不需要客户承担半点风险,整个办理流程只需要一个小时,速度最快!不成功,不收费。拿到钱以后,再付费。平安可靠,合情合法。将一如既往注入我热情和智慧,提高服务水平,增大服务内涵,掌握行业服务信息,力争通过努力做到最好,以尽善尽美的服务与大家共同发展健康财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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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1:3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