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法律规章,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如果找到新工作,是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本人应及时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经办机构将其剩余的失业保险金停止发放(剩余失业保险金期限将被保留),否则新用人单位将不能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同时其个人将承担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的法律责任。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找到工作,就不能再继续领取失业金。如果是按照相关的规章参加失业保险的,所在的单位按照规章已经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如果不是因为自身的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者不愿意中断就业,而是由于无法控制的原因被迫中断就业,也可以领取相应的失业救济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时间已满一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如果累计缴费的时间超过五年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十八个月。如果累计缴纳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已经超过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就是二十四个月。 拓展资料: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如果累计缴费的时间超过五年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十八个月。如果累计缴纳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已经超过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就是二十四个月。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