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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规定需要重新签署吗?
释义
    在工作岗位变更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也可以不用重新签署。如果员工不同意更换岗位,用人单位应尊重员工意愿,不得强迫。如果发生争议,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一、关于工作岗位变更时劳动合同的签署问题,是否需要重新签署?
    在工作岗位变更时,劳动合同的签署可以有两种选择:重新签署或者不用重新签署。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员工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岗位和相关条件,那么,发生工作岗位调整,双方最好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或签署补充协议,避免后续争议。
    二、公司给员工更换工作岗位,员工有权不同意吗?
    1、更换岗位员工是有权力拒绝的。
    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类容。
    2、协商不成有以下解决办法: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投诉;
    (2)申请劳动仲裁;
    3、单位行为属于违法,可以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4、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5、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相关法律依据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3、劳动仲裁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在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关系实际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
    如果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导致了公工作性质较之前相比有比较大的差异的是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或者可以在原来的基础上签署一份附加协议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工作内容以及绩效考核等问题没有太大的改变,不用签订也是可以的,但是双方必须协商一致。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理手续。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自行协商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也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劳动合同就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劳动合同需要重新签署,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手续。
    结语
    在工作岗位变更时,劳动合同的签署可以有两种选择:重新签署或者不用重新签署。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员工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岗位和相关条件,那么,发生工作岗位调整,双方最好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或签署补充协议,避免后续争议。在公司给员工更换工作岗位时,员工有权不同意,员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申请劳动仲裁、单位行为属于违法,可以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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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8:2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