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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么可以拍卖股份
释义
    本文介绍了如何进行股份拍卖以及股权拍卖方式的相关内容。股份拍卖需要确定评估价格、作出强制拍卖的决定、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发布公告与展示标的、确定拍卖保留价、举行拍卖会、确认拍卖结案等步骤。股权拍卖方式包括强制拍卖和任意拍卖,其中任意拍卖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拍卖和股份公司股权拍卖。拍卖流拍后需要进行变卖或者准许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不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达成变卖以物抵债的协议。
    法律分析
    一、如何进行股份拍卖?
    1、确定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是拍卖的前提条件。
    2、作出强制拍卖的决定
    价格评估完成后,法院可组织执行双方当事人协商,按评估价格将被执行人财产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对以物抵债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应作出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决定。3、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
    对拍卖机构的选定,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最高院作出的统一由法院技术处委托的规定办理。
    4、发布公告与展示标的
    拍卖机构接受法院委托后,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拍卖公告和拍卖展示。对拍卖方案、拍卖公告等重大事项,拍卖机构应征求法院的意见,获得法院的同意和积极配合。
    5、确定拍卖保留价
    在拍卖会召开之前,法院应当以评估价格为基础确定拍卖保留价并告知拍卖机构。拍卖保留价应等于或低于评估价,不能超出评估价。拍卖保留价是拍卖成交的最低价限,拍卖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不得成交。
    6、举行拍卖会
    举行拍卖会时,法院一般应派员到场监拍,并将拍卖情况记入笔录;拍卖机构亦可邀请公证员到场进行公证。
    7、确认拍卖结案
    对拍卖结果,法院应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发现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之间或者竞买人相互之间恶意串通,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将依法裁定拍卖无效;若审查未发现上述情形,则应确认拍卖结果。
    二、股权的拍卖方式有哪些
    1、强制拍卖,这里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委托商业性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民事执行中强制拍卖的不仅有动产、不动产等财产而且有财产权利。
    2、股权任意拍卖,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拍卖和股份公司股权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转让一般都是协商确定,基本不采取拍卖的形式。而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外转让中,可能有多人有意购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可以形成竞价条件,可以采取拍卖的形式来处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股份公司股份是可以依法转让的,股权具体表现为股份,股权也可以依法转让。拍卖是转让的一种方式,可以以拍卖的方式转让股份公司的股权。因此,拍卖公司可以依法拍卖股份公司的股权,包括上市公司的股权。
    三、拍卖流拍后怎么处理
    按照法律规定,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以后,在60日之内,要组织第二次拍卖,拍卖总共可以进行3次。如果3次都司法拍卖流拍了,要对拍品进行变卖。如果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不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达成变卖以物抵债的协议,法院是准许的。根据相关法律还规定,如果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第二次、第三次司法拍卖流拍的起拍价将下降,每次下降幅度不超过20%。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清算应当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负责。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是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在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但是,公司为了继续营业而开展的必要活动,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清算时,公司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公司所欠税款以及依法应缴纳的其他款项;
    (三)公司债务,但公司欠缴的税款以及依法应缴纳的其他款项除外;
    (四)普通破产债权。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宣告破产。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公司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财产清单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住所、成立日期、经营范围;
    (二)公司全部资产、负债以及所欠税款、债务数额。
    结语
    股份拍卖程序包括评估价格、强制拍卖决定、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发布公告与展示标的、确定拍卖保留价、举行拍卖会、确认拍卖结案和股权拍卖方式。其中,强制拍卖指人民法院委托商业性拍卖机构进行拍卖,而股权任意拍卖则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拍卖和股份公司股权拍卖。在股权拍卖流拍后,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变卖或再次拍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09-21)\t第十四条\t拍卖股权,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拍卖机构于拍卖日前10天,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者《上海证券报》上进行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2-20)\t第十五条\t股权变更应当由相关部门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中载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或者条件。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就竞买资格或者条件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买受人持成交确认书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批准手续。买受人取得批准手续的,人民法院作出拍卖成交裁定书;买受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取得批准手续的,应当重新对股权进行拍卖。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买受人明知不符合竞买资格或者条件依然参加竞买,且在成交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取得相关部门股权变更批准手续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差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11-09-07)\t第七条\t《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转让的证券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通过证券交易所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其他证券类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拍卖机构实施,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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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18:3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