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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节约集约用地的含义有哪些?
释义
    本文介绍了节约集约用地的含义以及征地管理办法的条款。节约集约用地包括节约用地、集约用地和整合、置换和储备三个方面。征地管理办法的条款包括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内容、征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程序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等内容。
    法律分析
    一、节约集约用地的含义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节约用地,即在各项建设过程中,尽量减少用地,想方设法避免占用或减少占用的耕地面积。
    2. 集约用地,即每宗建设用地必须提高投入产出的强度,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
    3. 整合、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和节奏,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
    二、征地管理办法的条款条款
    第一条为规范征收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收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第十五条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行为。而征地管理办法则是对征地行为的具体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征地范围:明确国家建设和发展需要的各类建设用地的范围。
    2. 征地补偿标准:规定了农民因征地所得到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
    3. 征地程序:明确征地前应当进行的一系列调查、评估工作,以及征地批准后应当进行的一系列程序。
    4. 征地补偿方式:规定了不同类型用地的补偿方式,如住宅区、商业区等用地的补偿标准应当与工业用地、农业用地等不同类型用地的补偿标准有所区别。
    5. 征地争议处理:明确了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程序和方式,包括申请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途径。
    6. 征地补偿资金的管理:规定了征地补偿资金的收缴和使用程序,以及可能出现的审计、检查制度。
    7. 法律责任:明确违反征地管理办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等。
    总体来说,《土地管理法》对征地行为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旨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保证国家建设的顺利进行。
    结语
    这段话主要介绍了节约集约用地的含义以及征地管理办法的条款。其中,节约集约用地的含义包括节约用地、集约用地和整合、置换和储备三个方面。征地管理办法的条款则包括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内容、程序和责任等方面。这些条款的制定旨在规范征收土地行为,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十九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在编制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供水计划时,必须考虑整个流域和区域植被保护的用水需求,防止因地下水和上游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植被破坏和土地沙化。该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和其他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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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3 1:5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