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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面积比实际房产证面积怎么办
释义
    购房合同中规定的房屋面积应不小于实际面积。如合同中有约定,则按约定办理;否则,按一定原则处理。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若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积或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一致,按以下原则处理:
    1. 如果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合同约定价格结算,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 如果面积误差率绝对值超过3%,买受人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购房合同中规定的房屋面积应当不小于房屋的实际面积。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绝对比例低于3%的,按合同约定的价格结算。如果超过3%,买方可以要求终止合同。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一致的,按约定处理;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按合同约定价格结算,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率绝对值超过3%,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不予支持。买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率小于3%(含3%)的部分由买受人补足,面积误差率大于3%的部分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属于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出卖人应当将面积误差率小于3%(含3%)部分的房价及利息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率大于3%部分的房价双倍返还买受人。
    如何计算分摊面积
    分摊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井、垃圾通道、变电所、设备用房、公共大厅、走道、地下室、值班门卫室等,分摊面积的计算方法如下:
    1。对于多层商品住宅,首先要计算出整栋楼和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系数,然后根据每套建筑面积在建筑中的比例进行分摊。2对于多功能综合楼,首先要计算出整栋楼和楼内不同功能区的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然后根据各功能区在建筑中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配。分摊建筑面积计算内容发生变化的,以建设部现行有关文件为准。一般来说,共享区域是整个建筑的公共区域。当然,建筑物的墙壁也在里面。有电梯的房子共用面积比较大。
    5。每户分摊公共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基本思想是按比例分摊每户面积:
    第一步:计算分摊系数
    分摊系数=分摊公共建筑面积之和/每户建筑面积之和=(总建筑面积之和,每户建筑面积之和)/每户建筑面积之和。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分为出让、划拨和转让三种方式。对于出让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和土地用途等内容。而对于划拨方式,则需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对于转让方式,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应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和土地用途等内容。
    在计算分摊面积时,需要考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批准文件中载明的土地用途、面积和年限等内容。此外,对于出让方式,需要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土地用途和面积计算分摊面积。对于划拨方式,需要根据划拨批准文件载明的土地用途和面积计算分摊面积。
    分摊面积的计算方法因不同方式而异,但通常应以建筑面积为基础,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批准文件中载明的面积比例进行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分摊面积的计算方法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批准文件中明确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的计算方法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相关手续时,需要仔细阅读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批准文件,了解分摊面积的计算方法和相关规定。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购房合同中规定的房屋面积应不小于实际面积。若合同中有约定,则按约定办理;若合同中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按一定原则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积或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一致时,按约定处理;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按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含3%)以内的,按合同约定价格结算,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面积误差率绝对值超过3%,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不予支持。买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时,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率小于3%(含3%)的部分由买受人补足,面积误差率大于3%的部分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属于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出卖人应当将面积误差率小于3%(含3%)部分的房价及利息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率大于3%部分的房价双倍返还买受人。此外,分摊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井、垃圾通道、变电所、设备用房、公共大厅、走道、地下室、值班门卫室等,计算方法可参考上述解释。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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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0:2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