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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即时生效的要约是什么?
释义
    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邀请不具约束力。要约人发出要约希望订立合同,要约邀请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包括合同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不包括。要约人承担法律责任,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
    法律分析
    一、要约即时就生效吗
    1.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不是即时就生效,要约生效需要满足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二、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性质不同。
    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要约一经发出,要约人在一定时期内就要受到一定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和撤销。
    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要约,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实行为。这种行为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即使他人作出承诺,也不能因此使合同成立。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一般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内容不同。
    要约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它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3.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不同。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主观愿望是希望和相对人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的当事人主观上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邀请,订立合同的愿望并不十分明确。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474条规定,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性质和内容不同,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邀请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主观愿望是希望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的当事人主观上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邀请。因此,在法律上要慎重处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法律责任的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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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17:4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