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物业无权干涉业主装修。 物业的权利如下: 1、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2、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业主的权利如下: 1、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的住宅、经营性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共有权,业主的共有权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场所、场地、设施的共有权,建筑物区划内配套建设的车位、车库的法定用役权; 3、共同管理权,共同管理权是维护共有部位和共有物物理性能以及保证配套设施运行的权利。 综上所述,业主有权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建筑进行装修,对于妨碍物业责任的可以与业主进行协商。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