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彩礼可以返还的情形有未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生活困难。不予返还的情形有已登记结婚并同居、未登记但同居时间超过两年、未登记但同居期间生育子女、已用于共同生活、婚约当事人死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以下情形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3. 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彩礼钱不予返还的情形有: 1. 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4.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5. 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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