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聚众阻碍被收买的儿童罪的主体构成要件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聚众阻碍被收买的儿童罪具体构成要件: 1、主体为十六周岁以上的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公务的首要分子; 2、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 3、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的公务活动;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的行为。 一、阻碍解救被拐卖客观表现是什么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范围主管、负责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工作的便利,而不是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便利阻碍解救工作。 2、所谓解救职责是指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从人贩子、收买人或绑架人手中解脱出来、安置或者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的职责。我国目前履行这些职责的机关、组织主要为公安机关、民政、妇联。故主管解救工作的也主要是这些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 3、对“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中的“解救”应作广义的理解。它既包括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使被拐卖、绑架、收买的妇女、儿童摆脱他人非法控制,解除其与买主非法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公务行为,也应包括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友要求解救的行为,或普通公民的解救行为。 4、“阻碍解救”中“阻碍”的行为多种多样,如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泄露解救的执行人员、时间、步骤等消息;在他人要求解除收买人与被收买人之间非法形成的婚姻、收养关系时,宣布这种关系“合法”予以维护;对要求解救的被收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进行威胁、蒙骗,令其不得报案,要求解救;责令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与买主共同生活;向上级部门或要求提供协助的其他执行解救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虚假的情况或拒绝提供或隐瞒情况;利用自己知道内情的便利为他人如何阻碍解救出谋划策等。 二、妨碍公务罪怎么判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按刑法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2)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2、《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构成?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构成为客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以及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主体为十六周岁以上的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公务的首要分子,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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