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需要等到第37天才能批捕? |
释义 | 刑拘37天批捕不一定等到第37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批逮捕。对于特殊情况和重大嫌疑分子,审批时间可延长至最多30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条件包括有犯罪事实证据、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以及必要性等。不批捕情形包括不涉嫌犯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公安机关应根据检察院决定采取相应措施,如不批捕则变更为取保候审。 法律分析 一、刑拘37天批捕一定等到第37天么? 刑事拘留不是必须等到37天才批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不予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类型及公安机关依法应相应采取的措施。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以下几种情形: 1、一是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二是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 3、三是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4、四是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应该说刑事拘留37天是最长的期限,第37天检察院一定会做出是否批捕的决定,而公安机关要根据检察院的决定采取下一步的行动,例如检察院不批捕的,公安机关应该将刑事拘留变更成为取保候审。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刑事拘留不必等到37天才批捕。对于被拘留的人,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四日,对于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三十日。逮捕的条件包括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以及采取其他方法不能防止社会危险性且有逮捕必要。不批捕的情形包括不涉嫌犯罪、犯罪事实轻微、证据不足等。根据检察院的决定,公安机关会采取相应措施,如变更为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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