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废标两次后的解决方法 |
释义 | 政府采购中,当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超过预算或因重大变故取消采购任务时,废标处理将使全部投标无效。若连续两次流标,第三次可转为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以完成任务。 法律分析 废标是指政府采购中出现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时,招标采购单位作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因投标人不足三家而流标两次的,将在第三次转为竞争性谈判的形式,有的地区还有可能改为询价采购等形式,也就是说由公开招标降格,以便于完成招标采购任务。 拓展延伸 废标后的另类解决方案 废标后的另类解决方案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可以考虑重新评估废标的原因,寻找可能存在的误解或错误,并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废标决定的重新审查。其次,可以探索与废标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寻找是否存在其他途径来解决问题,例如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此外,可以尝试与相关利益方进行协商和谈判,寻求达成妥善解决的方式,以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最后,如果有必要,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或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和个性化的建议和支持。综上所述,废标后的另类解决方案需要综合考虑各种法律和非法律手段,以寻求最佳的解决途径。 结语 废标后的解决方案需综合评估,可重新审查废标原因,提供证据进行重新评估;探索法律程序,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与利益方协商解决,避免法律纠纷;如有需要,寻求法律援助或咨询专业律师。综合法律和非法律手段,寻求最佳解决途径。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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