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父母强迫子女婚姻是违法的,侵犯人身自由和婚姻自由。如果受到威胁,可向登记机关或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应在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也可以请求撤销婚姻,并在一年内提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分析 父母包办婚姻属于违法行为,严重侵害子女的人身自由和婚姻自由。如果当事人处于不愿意的受胁迫状态,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该内容由 任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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