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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警告和训诫区别是什么?
释义
    本文介绍了行政处罚警告和训诫的区别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和训诫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主体、适用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训诫不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而是一种司法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行为罚、财产罚和申诫罚。行为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财产罚包括罚款和没收财物等。申诫罚包括警告和通报批评等。
    法律分析
    一、行政处罚警告和训诫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主体不同、适用不同以及法律后果不同等。需要指出的是,训诫并不属于行政处罚范畴,它是一种司法强制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对有关机关依据法规对信项的受理、答复、转送、训诫等不服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训诫也是指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
    中国公安机关和法院对某些违法犯罪分子所作的批评教育。需要予以训诫的,犯罪情节轻微而免予刑事处分的人,在民事案件中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妨害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由法院予以训诫;不满十四岁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1、行为罚
    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1)责令停产、停业。这是行政主体对从事生产经营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它直接剥夺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只适用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行政相对方。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收回或暂时扣留违法者已经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目的在于取消或暂时中止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剥夺或限制某种特许的权利。
    2、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
    (1)罚款。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2)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3、申诫罚
    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
    (1)警告。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提出告诫或谴责。
    (2)通报批评。是对违法者在荣誉上或信誉上的惩戒措施。通报批评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行政机关根据违法人员的实际违法行为,可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接受相关处罚,并基于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处理,但涉及到训诫的相关认定显然是由公安机关作出的,并依据规定的程序来对犯罪分子进行警示教育。
    拓展延伸
    行政处罚警告与训诫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警告和训诫的性质不同:警告是对违法行为的提醒,要求行为人改正错误,停止违法行为;训诫是对违法行为的批评,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警告和训诫的对象不同:警告的对象是违法行为人,训诫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
    3. 警告和训诫的依据不同:警告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训诫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4. 警告和训诫的程序不同:警告的程序相对较简单,一般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训诫的程序相对较复杂,需要行政机关经过严格的调查取证,并报经批准后,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实施。
    5. 警告和训诫的后果不同:警告的后果是仅限于口头警告,不作为行政处罚;训诫的后果包括行政处分,可能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因此,虽然警告和训诫都是行政处罚的形式,但它们在性质、对象、依据、程序和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行为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行政处罚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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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22:5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