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变更集体劳动合同的条件是: (1)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 (2)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3)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4)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对集体合同的哪些方面进行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1、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2、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 二、协商后的合同草案是否要经过全体职工讨论 协商后的合同草案并不一定需要经过全体职工讨论。根据《集体合同规定》规定,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可通过。因此,协商后的合同草案并不一定需要经过全体职工讨论。 法律依据:《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