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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的经营发展遇到了困难,债权人如何申请企业破产?
释义
    企业破产是指在法定条件下,企业法人无法偿还到期的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并按法定程序偿还债务的过程。主要思想是,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且缺乏清偿能力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债,确保自身利益得到维护。同时,律师补充了可申报的债权应当满足的条件,包括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
    法律分析
    “企业破产”是指在法定条件下,企业法人无法偿还到期的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并按法定程序偿还债务的过程。简单点来说,就是指企业欠了很多债却还不起,依靠法律途径来清理债务。
    破产是需要向法院申请的,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因自身的原因,造成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已呈连续状况,足以证明债务人已达破产界限,债权人可依法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债,以确保自身利益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债权人作为破产申请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只要债权依法成立,且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他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还可以是公民。外国公民也具备依照《规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债务人破产,享有国民待遇。
    律师补充:
    依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可申报的债权应当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应由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既不属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非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举证不能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也即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情形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既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也是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的认定依据。
    拓展延伸
    破产申请债权是指在债务人申请破产时,债务人所欠的债务人以外的债权人的债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债权可以作为破产申请债权进行申报:
    1.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务;
    2. 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因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的债权;
    3. 破产申请受理前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债权;
    4. 破产申请受理后产生的债权,但是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或者已经履行完毕的债权除外;
    5.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尚未支付应付款项的,债权人可以申报该债权。
    需要注意的是,破产申请受理时,上述债权仍处于成立状态的,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而破产申请受理时,上述债权已履行完毕的,债权人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结语
    企业破产是指在法定条件下,企业法人无法偿还到期的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并按法定程序偿还债务的过程。破产需要向法院申请,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因自身的原因,造成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已呈连续状况,足以证明债务人已达破产界限,债权人可依法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债,以确保自身利益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债权人作为破产申请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只要债权依法成立,且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他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还可以是公民。外国公民也具备依照《规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债务人破产,享有国民待遇》。律师补充:依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可申报的债权应当满足以下几点要求:(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应由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既不属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非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举证不能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也即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情形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既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也是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的认定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一条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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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8: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