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户口本遗失户主不在是否可以补办? |
释义 | 户主不在也可以补办户口本。 公民丢失《居民户口薄》,从报失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找到的,由户主提出申请,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办理补领手续。户主不能前来办理的,申办人需出具户主授权委托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二十二条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刷。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一、户口分户需要什么条件? 分户口需要的条件有:因工作、结婚、经济独立,无法在一起生活的。经法院判决、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权居住的,经法院判决、调解的房地产纠纷当事人有权居住的。对于已办理私有财产分析、赠与、继承手续的,以及在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分离手续的,家庭中还有其他不能共同生活、生产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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