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些规定都包含了两层信息,一是夫妻双方对大额的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对该财产的处分必须经过双方的一致同意,否则即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第二,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那么被隐瞒的一方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而只能向配偶方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