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避免利益冲突原则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和行政救济,禁止重复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包括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是否相同。对于已经裁判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次提起诉讼。行政救济方面,申请行政复议后不得立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然而,人民法院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可以判决撤销,并要求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告不得重复作出相同行为。如有不服,可作为新的行政案件起诉。 法律分析 一事不再理原则含义 “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又称“禁止重复起诉”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诉权消耗理论,意思是对于已经裁判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的诉权已经消耗,不得再行提起诉讼,否则构成重复起诉。此原则对于已经起诉或者正在审理的案件也适用。 一事不再理原则法律规定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该规定系“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一般性规定,但是对于何为“一事”即如何判断重复起诉没有具体规定。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该条规定了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救济实行一事不再理原则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2人民法院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可以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原告或第三人对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作为新的行政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受理此案。 结语 一事不再理原则,禁止重复起诉,对于已裁判并生效的案件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重复起诉需满足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相同或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等条件。对于行政救济,同样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在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行政行为后,被告不得重复作出相同行为。但若对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作为新案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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