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不承认怎么办 |
释义 | 强奸案件中的立案证据一般主要有以下几种: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所作的陈述,是证明强奸行为存在的直接证据。立案的条件需要有犯罪事实,被害人的陈述是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2.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立案的条件需要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为直接主体,其证据较为直观。3.发现场遗留的物证:如或可证明有性行为发生的场物品类证据,如遗留有嫌疑人、受害人精斑、血迹、毛发或者体液混合物的避孕套、床单、被套、枕巾、枕套、纸巾等物品,这类物证一般需要结合鉴定结论予以印证。4.受害人可能遭受暴力的物品类证据,如被撕扯破的衣物、衣扣等遗留的刀具、棍棒等凶器等。5.受害人可能遭受性侵害且遗留有加害人体液的内裤、衣服、卫生巾等物品。 一、证据类型是指什么 证据类型是指表达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案件证据的八种类型,即: 1、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和存在状况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所有物品和痕迹; 2、书证,是指以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3、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向公安司法机关就司法机关作出的陈述; 4、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作出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有关案件的调查、检察和法官的陈述。内容主要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轻罪的辩护; 6、鉴定意见,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的鉴定人在鉴定案件中的特殊问题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7、勘验、检查、鉴定、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二、嫖娼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嫖娼行为认定的证据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首先当事人的申述。在当事人的陈述中,指认嫌疑人为嫖客,二者发生了性关系,同时当事人与嫌疑人之间有金钱交易关系。其次出警民警的抓获记录。抓获记录由目睹现场情节的民警自书或口述均可作为证词。此外其他证据诸如遗留现场的物证,环境证供,视频监控等都是证明卖淫嫖娼案件的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