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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政策
释义
    为了挖掘和发挥残疾人的创造性,鼓励更多的残疾人为用人单位创造价值,促进残疾人就业。制定湖南省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政策。关于办理2016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的通告根据《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273号),现将2016年省直用人单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象:与省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
    二、时间:2016年3月1日至4月30日
    三、地点: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地址:长沙市芙蓉区纬二路89号省残疾人联合会院内)
    四、要求:请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持已安排就业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年审手册及相关资料,到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核定手续。不按时办理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全额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说明:《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的“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执行时间为2015年10月1日,之前的计算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从2016年起,与省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统一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省残联不再委托市州、县市区残联代为办理审核认定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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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9:2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