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终身监禁的理解 |
释义 | 终身监禁是最高程度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措施,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中。终身监禁分为绝对的终身监禁和裁量的终身监禁。绝对的终身监禁是指根据刑法立法规定,对某些犯罪的犯罪人必须适用终身监禁,法官没有选择适用的权利;裁量的终身监禁是指终身监禁仅是可供选择适用的刑罚措施,对具体犯罪人是否适用终身监禁由法官根据具体犯罪情节裁定。终身监禁的严重程度仅次于死刑,在废除死刑的国家,终身监禁是最严厉的刑罚。然 法律分析 终身监禁是指将罪犯关押并限制其自由,监禁期限为罪犯终身,直至死亡。终身监禁被认为是最严重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惩罚措施。作为最严厉的自由刑,其严重程度仅次于作为生命刑的死刑。在废除死刑的国家,终身监禁则是最严厉的刑罚。 目前,终身监禁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刑法中。在立法模式上,根据对犯罪人是否必须适用终身监禁,终身监禁分为绝对的终身监禁和裁量的终身监禁。绝对的终身监禁是指根据刑法立法规定,对某些犯罪的犯罪人必须适用终身监禁,法官没有选择适用的权利;裁量的终身监禁是指终身监禁仅是可供选择适用的刑罚措施,对具体犯罪人是否适用终身监禁由法官根据具体犯罪情节裁定。 根据具体执行方法的不同,终身监禁分为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和可假释的终身监禁。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是指罪犯必须服刑终身,不能提前释放到社会上执行。但根据英美法系国家刑法的现行规定,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仍然具有减刑或赦免的可能性。可假释的终身监禁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前释放到社会上执行。可假释的终身监禁通常同时可以适用减刑或赦免。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立法中,绝对的终身监禁主要适用于谋杀罪及类似严重程度的犯罪。由于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被认为与死刑具有类似惩罚程度,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被西方国家作为主要的死刑替代措施。目前,国外有关终身监禁的立法规定绝大多数是裁量的终身监禁和可假释的终身监禁。由于可以适用假释、减刑或赦免,因此,终身监禁并非必然“把牢底坐穿”,绝大多数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犯罪人最终仅被执行有限的监禁。 终身监禁的大量运用源于对刑罚制度正当性和具体效果的反思。由于死刑的非人道性、不可恢复性以及预防犯罪威慑力的有限性等局限,废除或限制死刑成为当今刑法的主流思潮,且被大多数国家立法所肯定。终身监禁限制犯罪人重返社会、可能永久剥夺其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能够很大程度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因而在废除死刑的过程中,终身监禁因为惩罚的严厉性而备受重视。死刑的废止和终身监禁的严厉性、有效性是终身监禁存在的合理性根据。 尽管如此,终身监禁仍然受到一定质疑: 第一,预防犯罪的效果。终身监禁对罪犯的特殊预防是外力强制的物理性预防,并未从根本上矫正犯罪人主观的再犯可能性。加之终身监禁并不以罪犯回归社会为目标,因此,在终身监禁的具体执行中,对罪犯的矫正效果关注极少。对于被判处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的罪犯而言,终身监禁不仅无法激励犯罪人矫正的积极性,更阻碍或限制了犯罪人矫正的动力。可以说,在预防犯罪的效果上,终身监禁不如死刑直接和绝对,但又并非必然高于非终身监禁刑和非监禁刑。 第二,经济成本。无论是否可以减刑或假释,终身监禁都必然执行相当长的时间,加之罪犯与社会隔离,其对社会的贡献非常有限,这导致执行终身监禁需要更多的国家财政支出,经济成本高于死刑、非终身监禁刑和非监禁刑。 拓展延伸 终身监禁是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在服刑期间一直被监禁在监狱中的刑罚。这种刑罚的适用范围相对较为有限,通常只适用于特别严重的罪行,如恐怖主义、谋杀、强奸等。 终身监禁的实施效果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它能够起到威慑犯罪的作用。由于犯罪者一旦犯罪便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因此即使再次犯罪,他们也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其次,终身监禁也能够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对于特别严重的罪行,如恐怖主义、谋杀、强奸等,终身监禁可以让司法机关更加公正地处理案件,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然而,终身监禁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它可能会导致一些罪犯逃脱了法律的制裁。由于犯罪者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且服刑期间一直被监禁在监狱中,因此他们仍然有可能逃脱。其次,终身监禁可能会对犯罪者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长期被监禁在监狱中可能会导致犯罪者出现心理问题,甚至可能引发自杀等事件。 因此,在考虑是否适用终身监禁时,需要充分权衡其优缺点,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监狱法(2012-10-26)\t第五十九条\t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01-26)\t第九十三条\t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人数以及讯问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二)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讯问的具体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讯问时是否告知被告人有关权利和法律规定,被告人是否核对确认; (三)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四)讯问女性未成年被告人时,是否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五)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被告人供述的情形; (六)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 (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全部随案移送; (八)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 (九)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 必要时,可以结合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讯问录音录像、被告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笔录等,对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01-26)\t第一百七十二条\t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判处管制、缓刑的,在社区矫正开始后,强制措施自动解除;被单处附加刑的,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强制措施自动解除;被判处监禁刑的,在刑罚开始执行后,强制措施自动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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