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刑事侦查活动本身是没有期限的,期限从侦查机关立案开始计算,到侦查终结止。但是侦查机关从开始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以后,就有了期限限制。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最短3天,最长30天,拘留期限到了以后,要提请人民检察院批捕。对犯罪嫌疑人逮捕以后,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