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证人证言无效 |
释义 | 没有无效的情况,只有不能作为单独认定为事实的证据,具体如下: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一、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 证人只要不对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对案件进行客观的陈述,并且对方在法庭上没有证据证明证言是假的,则证言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对方有证据证明证言存在问题或证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则证人证言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对证人的要求 1.法律规定,如果证人是因生活压力导致精神上出现问题的人,年龄太小,不具备明辨是非的能力的人,不能正确表达或陈述案发当时情况的人,智力有问题的人,这些人无法成为证人提供证言,因为其精神状态或者思想方式对于案发时发生的情况可能会造成分不清是非的情况,其证言不具备真实可靠性。 2.法律规定,证人不限制性别,年龄,社会地位,个人所受文化教育程度,民族等,只要证人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并且知道案件的具体情况,能够清楚明白的向法官和其他人表达出来,那么其证言是有效的。 3.为确定证人提供证言的真实性,一般情况下需要在法庭上当事人会对证人提供证言进行反驳或质询,所有证人需要出庭,不过如若遇到极其特殊的情况。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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