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商场摔坏商场需要怎么赔付 |
释义 | 商场在顾客受伤时的处理和责任归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如果商场未尽到保障义务导致顾客受伤,顾客可以向商场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如果是自身或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则由自己或第三人承担赔偿,商场无需赔偿。在商场摔跤后,商场应迅速控制事态,通知负责人并组织人员查清原因,查看伤情,根据伤情轻重决定是否送医院治疗并拍照留存。物业公司应通知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同时, 法律分析 商场如果因为顾客在商场内受伤,导致商场未尽到保障义务,顾客可以向商场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如果是因为自身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则由自己或者第三人承担赔偿,商场无需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在商场摔跤了怎么办 在商场摔跤了的处理方式如下: 1.迅速控制事态,第一时间通知负责人,商场组织人员查清发生原因,查看顾客伤情,视伤情轻重决定是否要送医院治疗,现场拍照留存。 2.物业公司根据顾客受伤情况通知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付。 3.对设施上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或完善,确保来店购物顾客的人身安全。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归责原则 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过错责任,承担责任的条件是一定要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对于过错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应当由受害人一方承担,只有在法律法规有规定应由被告对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时,被告才负责举证,例如在被告主张存在受害人过错、受害人同意、以及其他免责事由等情形下。 经营者过错的判断对经营者过错的认定,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因为过错的认定已存在客观化的趋势,即以违反注意义务作为判断有无过错的标准。因此,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就成为判断经营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客观依据。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系从社会活动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发展而来,注意义务的内容,并非完全依据法定或者约定,当然导致对过错认定的困难。 拓展延伸 商场作为公共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在商场内发生摔跤事故后,商场应当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 及时抢救受伤顾客:商场工作人员应当第一时间向受伤顾客提供急救服务,并尽快联系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救治。 2. 保存现场证据:商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证据,防止证据被破坏或者篡改。 3. 向顾客道歉:商场应当向受伤顾客表达诚挚的歉意,并积极采取措施,尽快解决问题,使顾客得到公正合理的赔偿。 4. 做好预防措施:商场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预防措施,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根据以上分析,商场在处理摔跤事故时,应当采取及时抢救受伤顾客、保存现场证据、向顾客道歉和加强预防措施等措施。同时,商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结语 商场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未尽到义务导致顾客受伤,顾客可以向商场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如果是因为自身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则由自己或者第三人承担赔偿,商场无需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如果顾客在商场摔跤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通知负责人,组织人员查清发生原因,查看顾客伤情,视伤情轻重决定是否要送医院治疗,现场拍照留存。2.通知保险公司进行赔付。3.对设施上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或完善,确保来店购物顾客的人身安全。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过错责任,承担责任的条件是一定要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对于过错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应当由受害人一方承担,只有在法律法规有规定应由被告对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时,被告才负责举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节 使用 第四十三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十二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赔偿责任,由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承担。 前款所称经营人,是指损害发生时使用民用航空器的人。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权已经直接或者间接地授予他人,本人保留对该民用航空器的航行控制权的,本人仍被视为经营人。 经营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过程中使用民用航空器,无论是否在其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均视为经营人使用民用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登记的所有人应当被视为经营人,并承担经营人的责任;除非在判定其责任的诉讼中,所有人证明经营人是他人,并在法律程序许可的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使该人成为诉讼当事人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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