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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长除斥期间有什么用
释义
    除斥期间是指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与诉讼时效的区别主要表现在适用对象、构成要件、法律效力、期间起算点、期间是否可变以及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等方面。
    法律分析
    一、除斥期间的用途
    除斥期间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特点:
    1、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则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这些形成权(有学者认为,除斥期间也适用于支配权和请求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的期间就是除斥期间)。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固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经过后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为固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因而,权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权利,就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利,否则,该期间经过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便发生消灭。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有哪些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二者的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如《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之10年期间。
    2、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3、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并不使不行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
    4、期间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5、期间是否可变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6、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不同。诉讼时效之经过必须经享有时效利益之人为主张之后法院才可适用之;除斥期间之是否经过,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而适用之。
    诉讼时效期间内,若是发生特定情形,将有可能会导致时效中止、中断,但是对于除斥期间来说,不管发生任何事宜,一旦时效已经开始计算,那么将不会适用中止、中断、以及延长等的规定。
    三、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结语
    除斥期间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固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经过后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主要有适用对象、构成要件、法律效力、期间起算点、期间是否可变、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等方面。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内,若是发生特定情形,将有可能会导致时效中止、中断,但是对于除斥期间来说,不管发生任何事宜,一旦时效已经开始计算,那么将不会适用中止、中断、以及延长等的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t第五条\t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t第八条\t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1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5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t第九条\t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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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21:3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