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量刑单张和累计如何计算 |
释义 | 银行信用卡额度不共享,同一家银行的多张信用卡额度可以累计达到5万元;若在每家银行的信用卡欠款累计达到5万元且超过3个月未还,经银行两次催收后,可能会被起诉为信用卡诈骗罪并可能判刑。 法律分析 如果是不同的银行应该就算单张;但如果是同一家银行的多张信用卡额度不共享,那么也可以是累计5万。 反正你在每家银行的信用卡欠款累计达到5万元(不包括信用卡贷款欠款),超过3个月未还,银行对你进行了2次有效催收后,可能就去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起诉你,那么是有可能会判刑的。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全文 银行两次催收3月未还为恶意透支。 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 拓展延伸 信用卡犯罪的刑罚和量刑标准 信用卡犯罪的刑罚和量刑标准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信用卡犯罪包括信用卡盗刷、信用卡诈骗等行为。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犯罪者的前科等因素,法律界定了相应的刑罚和量刑标准。刑罚可以包括有期徒刑、罚款、缓刑等,而量刑标准则是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刑罚的具体幅度。通常情况下,信用卡犯罪涉及的金额越大、犯罪手段越恶劣,刑罚和量刑标准也会相应增加。然而,具体的刑罚和量刑标准还需要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以及法院的判决实践。 结语 信用卡犯罪严重,后果不容忽视。根据《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在同一家银行持有多张信用卡且额度不共享,累计欠款达到5万元且超过3个月未还,经两次有效催收后,银行可能会以信用卡诈骗罪起诉您。刑罚和量刑标准因地区而异,但一般会根据犯罪严重程度和金额确定。务必遵守信用卡管理规定,避免陷入法律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