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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高空抛物导致他人受损的由谁担责
释义
    《民法典》规定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侵权人应承担责任,若难以确定侵权人,建筑物使用人须补偿,可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应采取安全措施,否则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法律分析
    高空抛物导致他人受损的责任主体确定规则是: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拓展延伸
    高空抛物责任归属:探讨高空抛物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
    高空抛物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归属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高空抛物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涉及到侵权责任的认定。一般情况下,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他人受损,责任主体应为抛物行为的实施者。然而,在实践中,确定责任归属并非总是简单明确的。因此,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抛物行为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危险性、监管责任等。法院在判决时会依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综合运用法律原则和相关法规,以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责任归属。因此,针对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他人受损的法律责任归属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
    结语
    高空抛物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归属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侵权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但当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给予补偿,并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将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针对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他人受损的法律责任归属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修正):第四章 航道养护 第十九条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合理安排航道养护作业,避免限制通航的集中作业和在通航高峰期作业。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进行航道疏浚、清障等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或者确需限制通航的养护作业的,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提前通报海事管理机构,保证过往船舶通行以及依法建设的工程设施的安全。养护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作业标志及其他残留物,恢复正常通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
    (一)战争;
    (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三)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修正):第四章 航道养护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道损毁等危及通航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通报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其他单位和人员发现航道损毁等危及通航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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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6:5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