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
释义 | 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或撤销。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而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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