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笔录是直接证据。笔录是直接能够证明对象所说话语,是当事人对总体情况的一个书面表达,能够经得起查实,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不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证明方式简单直接,因此笔录属于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主要有:当事人陈述,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比如说签定的合同书,传销组织者制定的奖金制度,传销组织者亲笔记录的对传销活动的记载等,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影像资料,比如违法行为现场拍摄的当事人正在进行违法活动的录像,现场检查笔录对正在从事的违法行为行为的记载等。笔录,是法律行业中的专业术语,就是将证人、犯罪嫌疑人、或目击证人的详细身份和话语记录的文字。公证人员在制作笔录过程中应做到三条:一是对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或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二是对一些复杂事项中涉及到的若干个当事人应单个分别交谈,且不得对同一公证事项中几个当事人的谈话内容进行互相泄露;三是属于保密公证事项,应将卷宗列入密卷交送档案管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