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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特许经营广告遵守的法律规范有哪些
释义
    特许经营广告应遵守这些法律规范:1、《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其第八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其第九条又对商业广告中不得有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列举。其第十三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其第二十八条又对虚假广告行为进行了明确列举。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而最高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更是对“引人误解的是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列举解释。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特许人在进行广告推广时也必须遵守上述规定。4、《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而其第十七条则规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5、除了上述规定之外,《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还规定了虚假广告罪,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规特许经营主要类型有哪些
    主要有以下类型:1、特许人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店一年”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行为。2、特许人没有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办理备案行为。3、特许人没有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进行费用说明和履行报告义务的行为。4、特许人没有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进行信息披露的行为。
    特许经营备案程序及材料有哪些
    特许人向市商务局申请备案并提交材料以获取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系统登陆号和密码;特许人获取登录号和密码后,登录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备案材料,并向商务局提供纸质备案材料;商务局按照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对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特许经营备案所需的材料主要有以下几种:基本情况表;市场计划书;店铺登记表;电子版材料;主要是以下几种: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首份特许经营合同;提交特许经营合同样本;操作手册目录;主管部门有关特许经营的批准文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承诺书以及与特许经营有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说明。
    特许经营价格欺诈的责任是哪些
    1、特许经营价格欺诈的法律责任是:(1)商家以价格欺诈手段,诱骗他人与之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3)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的,应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什么是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是指投权人将其商号、商标、服务标志商业秘密等在一定条件下许可给经营者,允许他在一定区域内从事与授权人相同的经营业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什么是特许经营备案
    特许经营备案,连锁经营备案时连锁经营企业必须办理的证件,是企业合法进行连锁经营的象征。特许经营备案流程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和年检证明)及复印件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2、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标权、企业标志、专利权、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注册商标、专利、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已由相关部门受理中的,需提交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注册商标、专利、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授权使用的,需提交许可使用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4、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5、2007年5月1日前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需提交特许人与本市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007年5月1日后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需要提交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6、市商务局要求的其他文件。7、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8、北京市辖区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9、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11、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企业标志、专利权、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12、特许经营合同样本。13、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1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15、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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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2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