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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情节加重和结果加重的区别
释义
    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的区别:结果加重,是行为人实施法律上规定的基本犯罪行为,但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加重结果而要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情节加重,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使用的犯罪手段恶劣或者在特定的场所进行而对其加重处罚。情节加重犯除犯罪构成要件四个方面的任一要件内容以外,犯罪主体的身份还有犯罪的手段、时间、地点、以及犯罪目的、动机等都可以作为情节而被加重处罚,因而情节加重犯中的严重情节不带有特定性,而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带有特定性。
    在罪数上,1、情节加重犯的罪数:情节加重犯可能是实质的一罪也可能是法定的一罪,牵连犯、连续犯和想象竞合犯等都可以作为情节加重犯论处。2、结果加重犯的罪数: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对于结果加重犯而言,基本犯罪只有一个,不能是数个。与情节加重犯相对的是情节减轻犯,我国刑法规定了可能出现立功、自首等情况作为情节减轻犯。而结果加重犯不可能有结果减轻犯,我国刑法也未对此有相关规定。结果加重犯是法定犯,是法定,必须有法律规定。
    结果加重犯的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还是一个。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但也有可能是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持过失,有可能持故意。
    3、法定性: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刑法如果没有对某一加重结果明确予以加重评价,即使该结果实际发生,该犯罪也不可能是结果加重犯。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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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