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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潜江居民就近办证须知
释义
    省内非户籍地工作、学习、生活居住满一年(含)以上的人员,在居住地市、县(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办理因私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本人申请原因说明。
    法律分析
    如果申请人属于我省常住户口,但是在省内非户籍地工作、学习、生活居住满一年(包括一年)以上,就可以在居住地市、县(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因私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
    2、“省内就近办证”具体可申办哪些种类的因私出入境证件
    答:目前可申办三类出入境证件:因私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
    3、在省内非户籍地工作、学习、生活居住满一年(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哪些
    答:1、对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读的学生,须提交学生证和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就读满1年以上的证明;2、对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所属备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在居住地工作满1年以上的证明。3、其他在暂住地生活居住的人员,须提交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居住满1年以上的居(暂)住证明或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
    4、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居住满1年以上的居(暂)住证明是何式样
    答:你可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入境管理机构办证大厅(窗口)民警咨询。同时,也可在互联网“湖北省公安厅出入境办证服务网”上下载样式。
    5、本人是省内户籍,在省内非户籍地居住多年,如何在现居住地办理出入境证件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需你本人亲自前往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办证大厅(窗口),准备并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在现居住地居住满一年(含)的证明(居住证或居住地派出所开具的居(暂)住证明)。
    6、本人是省内户籍的在读大学生,户籍不在学校所在地,想就近办理出入境证件,应准备哪些材料
    答:需你本人亲自前往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办证大厅(窗口),准备并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和你在学校出具的就读满1年以上的证明。
    7、提交就近办理出入境证件的申请后,多长时间可以取证
    答:第一次申请或补(换)发出入境证件,自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可以取证。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团队旅游签注、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各类签注的,自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可以取证。
    8、“省内就近办证”可以委托代办吗
    答:不能委托代办。依照公安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这次推出就近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的服务措施,须申请人本人亲自前往现居住地市、县(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证大厅(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9、省内非居住地户籍可以在居住地出入境管理办证大厅的自助受理机上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团队旅游签注吗
    答:各公安机关出入境办证大厅(窗口)的自助受理机暂不能办理非户籍地的往来港澳团队旅游签注。根据规定,就近办理出入境证件需要当场向居住地公安出入境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0、武汉市户籍可以在省内其它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办证大厅办理往来港澳个人旅游签注吗
    答:根据公安部的规定,省内就近办证的范围不包括往来港澳个人旅游、探亲、逗留等签注类别。武汉市居民可在武汉市办理往来港澳个人旅游签注,如需在省内其他地区就近办证,仅能办理往来港澳团队旅游签注;省内其它地区居民可以在武汉市就近办理往来港澳团队旅游签注,不能办理往来港澳个人旅游签注。
    11、属外省户籍,能否在湖北办理出入境证件
    答:目前“省内就近办证”仅限于湖北省户籍人员在省内非户籍地工作、学习、生活居住满一年(含)以上可以就近办理出入境证件。因此,暂不能受理外省户籍人员在鄂办理出入境证件。
    拓展延伸
    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发布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省内就近办证的因私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台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同时,浙江省还推出了“一证通办”政策,即申请人只需提供一种证件,即可办理多项因私证件。因此,省内就近办证的因私证件非常丰富,为市民提供了便利。
    结语
    省内非户籍地工作、学习、生活居住满一年(含)以上的申请人,在居住地市、县(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办理因私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申请人需亲自前往办理,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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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8 17:3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