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下岗制度是改革的必然产物。是单位引进竞争机制的前提,是打破铁饭碗的手段,不是谁主张的。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 重新就业的; (二) 应征服兵役的; (三) 移居境外的; (四)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