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环追尾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
释义 | 法律分析:连环追尾,责任划分 第一辆车刹车后,被后面的车追尾,该车的损失在车辆尾部,原则上以“追尾”为由,由后面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辆车,包括倒数第二辆车的损失和赔偿情况大同小异。主要涉及三方面:一是赔付前车的损失是自己车的车头损失是车尾损失。 赔付前车损失,根据目前的交通处理规则,是百分百的全责,由保险公司依据“第三者责任险”赔付。 自己车头的损失,视情况看,如果交警认定是刹车不及造成,由车主自己“买单”,如果是被后面的车撞上再往前挤的,则由后面车辆赔付。不管那种情况,该车的保险公司都不予理赔。 自己车尾的被撞损失,则由后车赔付。而最后一辆撞上前车造成的损失,主要涉及两块。一是撞前车的损失,由保险公司依据“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车头损失,同样要看情况分别处理。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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