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当得利是不是债权债务关系? |
释义 | 不当得利是债权债务关系。 不当得利体现在其自始至终欠缺给付目的、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给付目的不达。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乎法律的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当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如拾金而昧,占为己有等。 二、房子不租了物业费能不能退 房子不租了物业费是否退还,应当由合同约定。 合同没有约定或许约定不明确定,原则上不能主张退还。除非,房东将房子又租给了别人,又收取了半年的物业费,当事人可以,以房东不当得利为由,主张退还。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返还不当利益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为得利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为受损失的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因此,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1、一方获得利益,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是不当得利成立的要件之一。如果一方使他方的财产受到损害,自己并未从中获得任何利益,即使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2、他方受到损失,他方确实受到损失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另一个要件。如果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并没有因此而受到任何损失,就不构成不当得利; 3、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 4、没有合法根据,造成他方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之所以构成不当得利,是因为该项利益的取得没有合法根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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