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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隐名股东能否退股?
释义
    一、我国关于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规定
    我国的《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这说明目前我国已明确显名股东的概念,并规定了其享有的权利义务。而对于隐名股东的概念却未做明确规定。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隐名股东所持的态度
    虽然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隐名股东,但是在司法界都倾向于承认隐名股东这一概念。我们可以理解为只要已进行实际出资并且有相关的内部协议约定股权比例或者权利义务,一般都被认定为该公司的隐名股东。当然对于隐名股东股东资格的认可主要分两种情况来对待。对于处理公司内部纠纷时,一般是承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的。这主要也是从尊重契约自由的原则上考虑,既然公司内部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对于权利义务都事先有了约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该予以承认。而在处理公司外部的纠纷时,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的利益,则更多的体现公示主义原则,一般只承认显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即应该向已公示的股东追索相关权利义务。
    三、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撤资的限制
    依照公司维持原则以及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第36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即公司的股东不能以任何理由变相撤资。
    一、隐名股东对第三人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隐名股东对第三人的法律风险:
    1、隐名投资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不享有投资权益;
    2、显名股东可以对公司、其他股东和第三人行使其股权,从而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
    3、隐名股东要行使股东权益,需要通过漫长的诉讼途径。根据外观主义原则,公司法优先保护第三人的利益,隐名股东不能以名义投资者不具备股东资格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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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9:2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