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正对象不同,公证处费用也是不同的,没有全国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4、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5、申请的日期;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法律依据: 《公证法》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