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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民工恶意讨薪司法解释案例
释义
    法律分析:2020年1月,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案人数多达十九人的恶势力团伙敲诈勒索案件作出宣判,本案是本市首起农民工非法讨薪涉恶案件。十九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七年不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于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间,在廊坊市固安县、保定市竞秀区、张家口市下花园区, 先期以工程量结算的方式承揽工程,且工期、质量达不到转包方要求; 后期单方面提出按日工资结算工程款,并虚报工人工时。 为实现非法获利的目的,赵某某等人伙同被告人蒋某某等 十九人, 利用不能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国家政策,通过围堵被害人项目部、售楼处以及聚众到政府上访等方式,对被害人 实施敲诈勒索,逼迫被害人按照赵某某 提出的以日工资结算的方式结算工程款,共同敲诈勒索被害人人民币多达数十万元。区法院认定,被告人蒋某某等人与赵某某等人经常纠结在一起,形成了数十人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为谋取非法利益,实施犯罪行为,敲诈勒索涉及金额巨大,属于恶势力成员犯罪。
    法律依据:第一百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十五、 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修改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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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9:4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