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土地转让的合同是合法的吗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农村土地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规定。一般情况下,这种转让是非法的。但是,如果村集体成员之间需要互换、转让土地,可以自行互换、转让,但必须经过发包方备案。如果是村集体成员向村集体外成员转让土地经营权,则需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在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和向该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后,还可以再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外,集体 法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在一般情况下是非法的,因为农村土地承包地只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这里的转让指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村集体成员间需要互换、转让土地的,可以自行互换、转让,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并且不得擅自用于非农建设。如果是村集体成员向村集体外成员转让的,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需要签订书面合同。这里流转的是土地经营权,非土地承包承包经营权。受让方在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和向该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后,还可以再次流转土地经营权。读到这里,大家一定知道了农村土地是可以合法转让使用权的。 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也可以承包农村土地,但是存在限制: (一)只限于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二)只能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三)事先获得合法程序下村集体的同意和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四)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 三、土地经营权是什么 农村土地经营权是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的一项权能,就是承包农户将其承包土地流转出去,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经营,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取得土地经营权。 四、什么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如何使土地使用权转让合法和有效,应从土地使用权性质、用途、位置、转让年限及土地出让合同包括附属所记载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加以探讨。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可以转让。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农村土地承包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其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同时,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受让人应当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因此,农村土地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可以转让,但需要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语 农村土地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在一般情况下是非法的,但农村土地承包地只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村集体成员间需要互换、转让土地的,可以自行互换、转让,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并且不得擅自用于非农建设。如果是村集体成员向村集体外成员转让的,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受让方在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和向该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后,还可以再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也可以承包农村土地,但存在限制:只能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事先获得合法程序下村集体的同意和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土地经营权是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的一项权能,就是承包农户将其承包土地流转出去,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经营,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取得土地经营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具体年限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使用已经沙化的集体所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治理者应当与土地所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具体承包期限和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由承包合同双方依法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向治理者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保护集体所有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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