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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法118条法规是什么
释义
    法律分析: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案件受理费包括:
    1、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2、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3、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4、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5、行政赔偿案件。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款 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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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0:4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