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应该在听证会上制止不当辩论? |
释义 | 听证程序是处理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时,根据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听证程序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以及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 (4)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拓展延伸 听证会中如何有效应对不当辩论行为 在听证会中,应对不当辩论行为的有效方法是多方面的。首先,主持人或法官应保持公正和中立的角色,确保辩论的公平性。其次,设立明确的规则和程序,限制辩论者的言辞和行为,防止不当辩论的发生。同时,对于不当辩论行为,可以采取警告、制止或暂停辩论等措施,以维护听证会的秩序和尊严。此外,听证会的参与者也应具备辨别和回应不当辩论的能力,可以通过提出事实、法律依据或专业意见来驳斥不当辩论。最重要的是,保持冷静和专业,避免陷入情绪化的争论,以确保听证会的正常进行和公正裁决。 结语 听证程序是处理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时的特殊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以及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听证程序。在听证会中,保持公正和中立的角色,设立明确的规则和程序,限制不当辩论,维护听证会的秩序和尊严是有效方法。参与者应具备回应不当辩论的能力,保持冷静和专业,确保听证会的正常进行和公正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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