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非法采矿行为的危害有哪些 |
释义 | 企业非法采矿行为的危害有哪些 非法采矿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破坏往往是无法进行补偿的。一些非法采矿者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置水土保持于不顾,生产建设过程中不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有的虽然编了水土保持方案,但并不按批复的方案实施治理。 非法采矿者大都选择高强度开发,掠夺式开采,弃土、弃石、弃渣任意倾倒,大赚一笔之后,迅速注销企业,致使监管部门无法查询。致使法律规定的“三同时”等制度难以得到实施,造成严重的生态破坏。 刑法中规定的非法采矿罪有哪些犯罪情形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