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方再婚后能否生育第三个孩子? |
释义 |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条件者可再生育。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地方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对再生育规定不一致,应适用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 法律分析 按具体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拓展延伸 再婚后女方的生育权利与限制 再婚后,女方的生育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我国《计划生育法》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共同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生育指标生育子女。如果女方再婚后已经达到了国家规定的生育指标,那么她是可以生育三胎的。然而,如果女方再婚后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生育指标,那么她需要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按照规定的生育指标进行生育。因此,女方再婚后是否可以生育三胎,取决于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生育指标。建议女方在再婚后咨询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和限制。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并可要求再生育子女。少数民族也需实行计划生育。对于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应以有利于当事人为原则适用。再婚后,女方的生育权利受一定限制,是否可以生育三胎取决于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生育指标。建议咨询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了解具体法律规定和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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