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冠县防疫办公室电话号码 |
释义 | 冠县防疫办公室电话号码是0635-5232091。 冠县防疫政策如下: 1.低风险区居民可适当“出户”活动,县城区居民每日每户可有一人外出一次购买生活物资,倡导到就近场所购物消费,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 2.有序恢复超市、药店、诊所、理发店、加油站等居民生活必需行业经营活动。营业期间严格落实错峰、限流、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对进店人员落实扫“场所码”、测温、查验健康码及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出入戴口罩。不得以“亮码”代替“扫码”,各类黄码、红码人员一律不得入内。严把物资配送关口,店(站)内人员与运送物资人员要避免接触,对物资及时消杀。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整顿。 3.各类餐饮场所禁止堂食,可通过网络或电话订餐、到店自取等方式,提供“无接触式”配送服务。 4.各级各类学校继续开展线上教学,幼儿园暂缓开学。社会培训机构暂不开放。 5.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要带头执行疫情防控措施。 6.各类工业企业、建筑工地等达到复工条件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逐步放开,并严格落实封闭运行等防控措施。 7.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监管场所等特殊场所,继续实行封闭管理。 8.强化省界、县界交通卡口疫情防控措施,设立服务点。 9.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暂缓运营。 10.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统筹负责本行业疫情防控工作,摸清本行业各类经营主体底数,研究制定符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的行业防控细则,建立管控台账。 11.所有县外入(返)冠人员(含返冠学生),须提前3天向目的地社区(村庄)、单位报备。入(返)冠人员须持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进行“落地检”,落实“五天三检”措施。高风险区外溢人员抵冠后,进行7天居家隔离,不具备条件的,要集中隔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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