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恶意串通怎么认定的 |
释义 | 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但仍然会实施这种行为,并且事先有所约定,共同决定实施恶意串通行为,最终导致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根据《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恶意串通可以提起反诉,并且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恶意串通还可能导致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 法律分析 恶意串通的认定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首先,所有恶意串通的当事人必须都具有主观恶意,即他们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但仍然会实施这种行为;其次,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彼此勾结的行为,即他们事先有所约定,共同决定实施恶意串通行为;最后,当事人的行为必须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即他们的行为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了实际损失。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恶意串通可以提起反诉吗 恶意诉讼可以反诉,对原告的证据可当庭质证,或提供反证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法院会查明事实依法判决。恶意诉讼,指当事人利用诉讼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三、恶意串通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构成恶意串通并且给他人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即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民事责任实际上并不仅仅限于损失的赔偿问题,还包括退还已收的款项和费用等民事上的返还责任。如果恶意串通侵害了国家的利益,行为人因此取得的财产还应收归国家所有。除了民事责任外,行为人还应承担行政责任。 结语 恶意串通是一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为,必须满足主观恶意、彼此勾结、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等条件才能构成。根据《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恶意诉讼可以提起反诉,对原告的证据可当庭质证或提供反证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法院会依法判决。恶意串通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一条\t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0-12-29)\t第二十五条\t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对方当事人也未催告的,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解除权消灭;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十一条\t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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